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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0828号

刘丽与赵俊明、赵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丽,赵俊明,赵晓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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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828号原告刘丽,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明,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赵晓宁,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赵俊明、赵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6)豫0191民初12135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孔���瑛

代理

审判员 王 世 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