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828号原告刘丽,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明,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赵晓宁,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赵俊明、赵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6)豫0191民初12135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孔���瑛
代理
审判员 王 世 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