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2188号原告孔雪锋。委托代理人朱立朋。委托代理人包钢,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98号4楼4001室。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钰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雪锋与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亚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