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郎永酣,男。
被执行人:焦吉全,男。
被执行人:杜建军,男。
被执行人:么子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永酣、焦吉全、杜建军、么子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聊仲调字第259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