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390号
原告:程陈浩。
被告:俞金珠。
被告:俞银珠。
被告:潘方国。
原告程陈浩为与被告俞金珠、俞银珠、潘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陈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程陈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赛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