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财保33号申请人王来成。被申请人郭占峰。被申请人韩锁连。
申请人因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可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