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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643号

张迎与丁季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迎,丁季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43号

原告:张迎。

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季昌。

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与被告丁季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迎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