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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934号

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幢7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作坊巷。

法定代表人:郝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委律师。上诉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18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9日,上诉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反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原审反诉及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原审反诉;

二、准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9元,减半收取8359.5元,由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719元,减半收取8359.5元,由四川省石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玉

审 判 员  邢毅

代理

审判员  邓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