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206号
申请人:马安水。
被
申请人:颜景耀。
申请人马安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景耀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提供1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颜景���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冻结申请人交纳的15000元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马安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