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406号
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行署街866号。
负责人:赵欣,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平珍,该单位职工,公职律师。
被告:杨芙容,女,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诉被告杨芙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