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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593号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593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江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