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阚红波,教师。
被执行人:周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杉所有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