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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186号

王科升与泉州市丰泽金洲养生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科升,泉州市丰泽金洲养生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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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王科升,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金洲养生馆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6)211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科升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科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