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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执字第00478号

韩明双与被执行人王雁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明双,王雁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78号

申请执行人:韩明双,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无业。

被执行人:王雁飞,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双与被执行人王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雁飞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调确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