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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502号

大连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查封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2号

原告:大连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高堡村(村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7605666-4。

法定代表人:吴孝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组织机构代码:59440633-0。

法定代表人:李东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3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大连恒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吴孝杰所有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大连亿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秀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