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986号原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201大厦。委托代理人朱雄,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越上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第三人中天城投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汇特产美食城贵阳遵义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可
审 判 员 李蓉
代理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