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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81号

张伟明与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明,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明,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军,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锦平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5071。法定代表人周立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伟明与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明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及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现经营活动已停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渝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