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626号原告玉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蓝宏波,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许原告准许原告出撤诉申请。原告玉某以给被告韦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
审判长黄罗富
人民陪审员 韦兰壮
人民陪审员 蓝美金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文昌 来源:百度“”
玉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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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626号原告玉某,女,1972年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蓝宏波,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许原告准许原告出撤诉申请。原告玉某以给被告韦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
审判长黄罗富
人民陪审员 韦兰壮
人民陪审员 蓝美金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文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