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079号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17A、17B1、17D1室。法定代表人张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全,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跃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