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705号
原告:北京驿路铮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树铭,经理。
原告北京驿路铮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路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驿路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驿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驿路铮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原告北京驿路铮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2021元退还原告北京驿路铮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斐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