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聂兴文,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钟常军,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钟常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常军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钟常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聂兴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钟常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兴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