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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928号

张自开与滕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自开,滕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28号

原告:张自开,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敦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开起诉被告滕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开撤回对被告滕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自开负担。

审 判 员 熊传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祥

书 记 员 陆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