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28号
原告:张自开,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敦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开起诉被告滕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开撤回对被告滕敦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自开负担。
审 判 员 熊传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祥
书 记 员 陆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