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02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易科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3号楼21D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泰思谊铁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慎昌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三品勝晖,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易科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泰思谊铁道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易科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胡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仝
书记员 张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