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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第2441号

李必语与曹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必语,曹安,曹相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第244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必语,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曹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曹相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必语与被执行人曹安、曹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安、曹相云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必语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安、曹相云给付借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安、曹相云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