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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657号

XX上诉陶正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陶正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正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陶正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俊霞

代理

审判员  邾映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苑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