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正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陶正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俊霞
代理
审判员 邾映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苑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