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41号。
负责人:黄静珍,行长。
委托代理人:巫丹,男,该行营业室客户经理。
被告:冯春光,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韩小玲,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诉被告冯春光、韩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许德宝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吴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洪立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