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47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耀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耀奎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4)建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耀奎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王耀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耀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耀奎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耀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耀奎撤回上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琼
审判员 汪 波
审判员 刘天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广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