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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520号

徐君与姚健康、应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君,姚××,应玲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玲俐。

委托代理人:陈春山,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君为与被上诉人姚健康、应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