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玲俐。
委托代理人:陈春山,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君为与被上诉人姚健康、应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