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786号
原告:温亚婴,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荣,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刘胜。
原告温亚婴与被告李海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亚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亚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温亚婴负担。
审 判 员 罗小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柯阳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