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监1号原审原告仝胜利,男,汉族,成年。原审被告刘许可,男,汉族,成年。原审被告顾芳芳,女,汉族,成年。系刘许可之妻。原审原告仝胜利诉原审被告刘许可、顾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仝胜利与被告刘许可、顾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后被告刘许可又将该房产抵押于汝州农商银行,导致(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结果无法执行,应对(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2015)汝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克
审 判 员 滕胜利
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