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7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现住兴宁市石马镇。委托法定代表人刘开柏,系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法定代理人陈爱芳,系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大麻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赖兆干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柏、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张某举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埔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赖兆干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院印)
书记员 叶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