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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489号

王员生、吴文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员生,吴文英,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员生,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申请执行人吴文英,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慧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975908。

法定代表人:熊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55211元(含申请执行费15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查封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