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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149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4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姜文武,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郑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督字第3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督字第32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