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4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姜文武,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郑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督字第3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督字第32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