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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3号

张景文与王玉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景文,王玉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文,男,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玉馥,女,住所地翁牛特旗。张景文申请王玉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7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景文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7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勇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