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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376号

李苓睿与杨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李苓睿,杨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376号原告李苓睿,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余大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允,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阎凯,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苓睿诉被告杨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李苓睿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苓睿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苓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告原告李苓睿负担。

审判员  赵文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