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672号原告徐日东。被告陈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东诉被告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日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日东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徐日东承担。
审判员 郑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云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