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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672号

徐日东与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日东,陈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672号原告徐日东。被告陈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东诉被告陈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日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日东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徐日东承担。

审判员  郑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云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