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83-4号
原告:叶忠海,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斜桥镇乐农村叶家场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404093013
委托代理人:金虎良、宋婷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北庄路1号D楼底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霄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哉、傅靖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海诉被告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490元,减半收取12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45元,由原告叶忠海负担。
审 判 长 沈蒙岚
审 判 员 吕 磊
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