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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287号

原告匡庆军诉被告刘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匡庆军,刘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287号

原告:匡庆军,男。

被告:刘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庆军诉被告刘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庆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匡庆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庆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庆军负担。

审判员  曹陆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