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804号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负责人张国香,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中山,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中英(系被告谢中山之兄),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与被告谢中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闻喜县礼元镇湖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杜云凯
审判员 卫红鸽
审判员 马浩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