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吴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云龙,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梁书祥,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魏玉环,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梁书祥、魏玉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52719.72元,案件受理费3354.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书祥、魏玉环负担。逾期被告梁书祥、魏玉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石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龙泉
审判员 牛传民
审判员 于延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