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568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义,经理。被告农某某。
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农建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任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