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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486号

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爱国,秦培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486号

原告:吕爱国。

被告:秦培良。

原告吕爱国与被告秦培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吕爱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吕爱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