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486号
原告:吕爱国。
被告:秦培良。
原告吕爱国与被告秦培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吕爱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吕爱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献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