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蔡再福与被执行人郭银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再福,郭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蔡再福。被执行人郭银峰。申请执行人蔡再福与被执行人郭银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银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再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银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17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