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22号
原告:李美仙,女,朝鲜族,延边第二人民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月福,男,汉族,金剪刀烫染名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仙诉被告孙月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美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美仙预交100元),由原告李美仙承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三日
书记员 宋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