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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422号

原告李美仙与被告孙月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李美仙,孙月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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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22号

原告:李美仙,女,朝鲜族,延边第二人民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月福,男,汉族,金剪刀烫染名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麻百平,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仙诉被告孙月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美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美仙预交100元),由原告李美仙承担。

审判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三日

书记员  宋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