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0125民初22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