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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236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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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0125民初22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