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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502号

龚某、游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某,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502号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游某,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某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岑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