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502号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游某,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某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岑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