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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231号之二

杨云欣与匡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云欣,匡建伟,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231号之二

原告:杨云欣,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田刚,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杨云欣的丈夫。

被告:匡建伟,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第三人: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欣诉被告匡建伟、第三人南昌我爱我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欣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杨云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10元,退回原告杨云欣3705元,由原告杨云欣承担3705元。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