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特15号申请人柯某某。被申请人甄某某。申请人柯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柯某某与被申请人甄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甄某某因脑部受过重伤,记忆力不健全,于2010年1月12日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请求法院宣告甄某某失踪。经查,甄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籍贯河南长恒县,与申请人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甄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六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甄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柯某某为失踪人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