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邸辞寒。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占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朱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