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1321号
原告: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6050004645。组织机构代码证:58478977-X。住所地:阜康市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内S303南太原路西侧山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金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艳,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湘和鑫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公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亮,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湘和鑫钢材有限公司、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建军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