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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565号

席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席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65号

原告:席某,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席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肖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