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565号
原告:席某,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席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肖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庆 微信公众号“”